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荆门要账公司成功调解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纠纷,张军自愿一次性赔偿夏福医药费、误工费等所有费用合计人民币15000元

发布:荆门讨债公司 时间:2026-03-17 点击:67 官网:https://jingmen.wjfzxh.com/

荆门要账公司成功调解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纠纷,张军自愿一次性赔偿夏福医药费、误工费等所有费用合计人民币15000元


一、【案情简介】


张军(化名)系高邮市龙虬镇某快寄站经营者,夏福(化名)为该镇村民。2026年1月8日下午,夏福前往张军经营的快寄站内办理取件业务时,不慎在站内摔倒受伤,伤情较为严重,需手术治疗。事情发生后,张军与夏福家人就赔偿事宜产生分歧:夏福家人认为夏福在快寄站内摔伤,张军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应承担医药费、误工费等全部相关费用;张军则认为夏福系自身不慎摔倒,且快寄站已尽到合理提醒义务,不愿承担任何费用,双方多次沟通未能达成一致,矛盾逐渐激化,遂向龙虬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,希望通过第三方介入妥善化解纠纷。


二、【调解过程】


接到调解申请后,龙虬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高度重视,当日即委派专职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,稳步推进纠纷化解。


(一)实地核查,明确争议焦点


调解员首先前往涉事快寄站进行实地查看,了解站内环境、安全提示标识设置等情况;随后分别与张军、夏福进行一对一沟通,全面听取双方诉求与辩解,同时向周边知情群众核实事情发生经过。经梳理,本次纠纷的核心争议焦点为:夏福主张自己在快寄站内摔伤,张军作为经营管理者,未保障场地安全,应赔偿医药费、误工费、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;张军则辩称快寄站已在醒目位置张贴“小心地滑”提示标识,夏福系自身行走不慎摔倒,完全属于其自身错误,拒绝赔偿。调解员进一步核实确认:快寄站虽设置安全提示标识,但当天下雨,室内地面有部分积水造成湿滑,且之前也发生过他人摔倒的情况,因此快寄站未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;夏福自身行走时未充分注意脚下环境,对事故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。


(二)法律释明,引导理性协商


调解过程中,调解员一方面安抚双方情绪,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;另一方面结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向双方释明各自的法律责任与义务。针对张军的责任: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,“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”快寄站作为经营场所,张军作为经营者,对进入站内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,本次事故中快寄站地面湿滑,存在一定过错,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针对夏福的过错: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,“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”夏福自身行走时未充分注意环境,对摔伤结果存在一定过错,可适当减轻张军的赔偿责任。经过调解员的法律释明与耐心劝导,双方均认识到自身存在的过错,态度逐渐缓和,均表达了愿意协商解决的意愿。


(三)耐心沟通,细化赔偿方案


为进一步化解对立情绪,调解员采取了分别沟通的方式,与张军沟通时,调解员强调其作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责任,说明若协商不成进入诉讼程序,不仅需承担赔偿责任,还需要投入时间成本,建议其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;与夏福家人沟通时,调解员认可其主张赔偿的合理诉求,同时指出其自身存在的过错,建议其适当降低赔偿金额,避免因数额争议导致调解陷入僵局。


三、【调解结果】


经过多轮沟通协商,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,在调解员的见证下签订《赔偿协议书》,具体约定如下:张军自愿一次性赔偿夏福医药费、误工费等所有费用合计人民币15000元,该款项为本次纠纷的全部赔偿费用。


四、【案例品读】


本案是典型的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纠纷,此类案件聚焦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责任划分,核心在于厘清“安全保障义务”的边界与双方过错比例。从调解实践来看,本案值得借鉴的是过错归责清晰,调解员并未简单偏向某一方,而是结合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明确经营者未尽完全安全保障义务需担责、消费者自身疏忽可减轻经营者责任的原则,让双方信服,为协商奠定基础。



标题:荆门要账公司成功调解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纠纷,张军自愿一次性赔偿夏福医药费、误工费等所有费用合计人民币15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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